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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王伟报道:“这些年来,我没能过上一天安稳的日子,现在好了,再也不怕债主上门讨债,孩子也可以安心地读书了,真是太感谢你们!”5月26日,权利人艾某从浠水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18万元执行款时,声泪具下。 艾某原是浠水某医药保健品厂厂长。1996年6月,艾某应河南某水电公司的邀请,带“保健被”样品到该水电公司,经看样、议价后双方签订了价值42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艾某立即布置赶制该产品。待全部产品生产完毕且到提货期限时,河南某水电公司未依约到浠水提货,直致该产品药效过期,造成该厂经济损失22万元,艾某遂于1997年4月向浠水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裁定,河南某水电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其开办单位河南某水利局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执行法官应艾某的申请,先后多次前往河南某水电公司执行,因该公司经营不善而歇业,根本没有执行能力。同时,该公司与艾某联系的业务员因诈骗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河南某水利局属国家行政机关,经费实行预算制,财产实行登记制,根本无能力偿还这笔债务,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1998年1月,为了方便该案件的执行,浠水法院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河南某区法院协商,委托当地法院执行,长期以来浠水法院一直关注该案的执行进展。 2003年10月,浠水某医药保健品厂因该债权无力收回,企业出现严重亏损,且在1999年至2002年间均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年度检验,被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厂子垮了,工作没了,艾某生活无着落,且负债巨大,索债者盈门,孩子无钱上学。为此,艾某不断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上访。浠水法院院长汪峰接到上级转来的信访件后,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成立专案小组,研究执行方案,先后多次带领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冯润民以及相关执行人员赶赴河南,与当地法院和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协调,经过艰苦细致的努力,全方位协调,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最终形成了一致共识:合力执行,尽快结案。最后两地法院均采取司法求助的方式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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