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浠水县养猪业协会筹备工作在县委、县政府以及县畜牧局的大力支持下,于2006年6月18日召开了浠水县养猪业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及选举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秘书处。2005年9月29日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为叁万元。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浠水县清泉镇红烛路,办公面积500平方米。
浠水县养猪业协会自成立至今,协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会员由原来的243人发展到现在的305人.协会会员分布在全县的十三个乡镇(场)以及周边县市的罗田、蕲春、黄冈市等相关单位。
浠水县养猪业协会会员中有中级职称5人,研究生1人,大中专毕业生20人,有5个单位理事。协会技术力量雄厚,会员中有养猪场、饲料厂、畜牧兽医、兽药经营,肉食品加工、牲猪运销等全面、全方位为养猪业服务的会员。
协会主要工作是配合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牲猪防疫、检疫工作。指导浠水县养猪专业场、户的生产,开拓牲猪销售市场。针对浠水县牲猪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政策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为政府指导牲猪产业化经营提供决策建议。开展养猪专业场、户养猪经验、技术交流和聘请专家开展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专业场、户的养猪技术水平和规模化养猪的科学管理水平。大力推广良种,提高牲猪品质,编辑出版会刊和技术信息资料,加强养猪专业场、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同省内外、国内外各地养猪团体和牲猪产品经营户建立联系,开展民间、国际、国内牲猪销售市场的考察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与本团体宗旨相符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从事销售牲猪生产的设备器材、生产资料、兽药械的经营活动,维护本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协会地址:浠水清泉镇十月路
邮 编:438200
电 话: 0713-4282628
浠水县养猪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浠水县养猪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浠水县从事牲猪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约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和组织浠水县从事牲猪生产的专业户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相关行业约业主,开展经验交流,收集和通报牲猪的生产动态和市场信息,帮助解决生产过往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升牲猪生产技术,扩大牲猪生产专业户的数量和生产规模,改良牲猪品种,拓展牲猪销售市场,为浠水县的牲猪健康、稳步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浠水县畜牧局、社团登记机关浠水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办公地点:
第二章 业务范圈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配合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牲猪的防疫检疫工作。
(二) 指导浠水县养猪专业户的生产,开拓牲猪销售市场。
(三) 针对浠水县牲猪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为政府指导牲猪产业化经营提供决策建议。
(四) 开展牲猪专业户养猪经验、技术交流和聘请专家开展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专业户的养猪技术水平和规模化养猪的科学管理水平。
(五) 大力推广良种,提高牲猪品质。
(六) 编辑出版会刊和技术信息资料,加强养猪专业户之间的信息交流。
(七) 同省内外、国内外各地养猪团体和猪产品经营户建立联系,开展民间国际、国内牲猪销售市场考察活动。
(八) 维护本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约意愿;
(三) 从事性猪生产有一定规模约专业户和科技工作者;
(四) 从事牲猎生产组织工作并有一定影响的组织工作者;
(五〕从事与牲猪生产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可为本社团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六〕关心畜牧事业,热心和文持本团体工作约社会各界人士,和从事本团体工作并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直接授予本团体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团体的办事机构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幼;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约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展行下列义务:
(一)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如有其它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珠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城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子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汁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俊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有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至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