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责任单位及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引进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场、物流、旅游业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对县税收贡献大小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引进2000万元以下、落户园区外的工业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4‰计奖;对引进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计奖。
第四条 对投资现代物流、大型配送中心、旅游开发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项目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中的5%计奖。
第五条 对引进民营资本投资能源、交通、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形成固定资产额达2000万以上的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2%计奖。
第六条 对引进来我县注册纳税的总部型贸易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年纳税额100—200万元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纳税额200—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规定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奖金;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在规定奖励基础上,增加2万元奖金。
第三章 奖金分配办法
第八条 对工业项目依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县财政局、审计局审核验资,报县政府审定。奖金列入财政预算,待项目正式投产验资审核后,由财政局一次性计发。
第九条 对单位或个人引进符合奖励的项目,在该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由引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材料向县招商局上报明确项目引资单位(个人)、第一引资人及相关引资人,由县招商局给单位或个人发放引资登记卡,凭卡结算奖励。
第十条 由个人直接引进成功的项目,奖金全部奖励给个人;由单位引进成功的项目,奖金由单位分配给相关引资人,其中第一责任人奖励部分不少于总奖金额的50%。
第四章 奖金兑现程序
第十一条 由县招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对项目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及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确认,提出奖励资金专项报告,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对奖金核发情况,由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对符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浠水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有关扶持政策的规定>的通知》(浠政发[2007]2号)规定的,按文件的规定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浠水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八月 十一日